被告人J与上海基地签署了签署了位于3组的36亩梨树经营管理权的转让协议,后被告人J未经批准,擅自在规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上建造彩钢棚、房屋等设施。经勘测,上述被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合计4830.96平方米(折合约7.25亩)。
经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对土地进行土壤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区域内农用地已经被砂石、瓦砾、建筑物等所覆盖,农用地表层有效土层缺失,土壤质地已经发生改变,无法正常发挥农用地的作用,农用地自然质量等级经破坏后下降到7等,农用地种植条件已遭严重毁坏。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转让协议,证人证言,土地案件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项目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征询表,土地案件现场勘测报告书,分析检测报告,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发经过,被告人J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J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J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J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J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J从搭建建筑物到拆除恢复间隔时间只有半年左右,对土地的破坏程度较小;被告人J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并已拆除全部建筑物并恢复原状;被告人J系初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J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律师
被告人J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局浦东分局川沙分区指挥部治安管理队,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J已清除该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
转让协议,证实J与上海某基地签订了经营管理位于四组的36亩梨树经营管理权的转让协议。
证人俞A的证言,证实由其介绍J与果品合作社的股东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签约当日J也在场。
证人乔B的证言,证实J与某基地股东签订了基地管理经营权协议,J在该基地上自行搭建了房屋和大棚。
证人施C的证言,证实J与某基地签订了梨树经营管理权的转让协议,J委托其养护梨树。
证人丁F的证言,证实在俞文清家里,J与其及范顺权签订了某基地的梨树经营管理权的转让协议。
6、证人俞A、邱G、邱H、乔B、乔B的证言,证实某基地的十名股东是丁F、范XX、邱G、邱G、乔B、乔B、付XX、施C、乔B和俞A。J与丁F和范XX签约转让基地梨树的经营管理权。其他股东都是事后在协议上签字的。
证人范XX的证言,证实由俞A介绍J与其等十名某基地的股东签订了转让梨树经营管理权的协议。
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案件现场勘测笔录,证实对涉案土地进行勘测的情况。
9、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违法用地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征询表,证实涉案土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事实。
地籍事务中心土地案件现场勘测报告书,证实涉案土地被建筑物占用的面积为4830.96平方米的事实。
1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分析检测报告和证人顾XX的证言,证实涉案区域内农用地已经被砂石、瓦砾、建筑物等所覆盖,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4830.96平方米,致使农用地表层有效土层缺失,土壤质地已经发生改变,无法正常发挥农用地的作用。农用地自然质量等级经破坏后下降到7等,农用地种植条件已遭严重毁坏。
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相关人员的非法占地行为及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J到案的情况。
被告人J的供述及户籍材料。
被告人J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J是自首,且根据被告人J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属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J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2013)浦刑初字第11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