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以浦东新区智杰园艺场的名义与浦东新区合庆镇勤益六队签订《租赁土地协议书》,租赁勤益六队耕地11亩用作种植和养殖;L又与勤益六队签订《承包、租赁土地协议书》,租赁勤益六队农田27.66亩用作种植,L等人成立上海远征信鸽有限责任公司,以远征信鸽公司经营此地块;租赁土地后,L与张某、戴甲及被告人L共同投资经营上述地块。
用于种植苗木及养殖信鸽。期间,四人未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建造养鸽用建筑、门卫室、水泥道路等建筑。后被告人L因在经营管理中与L、张某、戴甲发生矛盾,L等人正式退出投资及管理,而实际取得上述土地的使用管理权。
此后,被告人L将区域内的河流填埋并将上述部分土地转租给他人,且许可租户在上述土地上违章搭建建筑物、铺设场地及堆场等设施。经勘测,上述被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合计约18839.29平方米(折合28.3亩)。
之后,被告人L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上述地块上建造养鸽用建筑、门卫间,铺设水泥路等。L、张某、戴甲先后退出了上述地块的经营管理,该地块由被告人L进行经营管理。
被告人L在经营管理上述土地过程中,擅自填埋河流,并将部分土地先后转租给他人,任由他人在土地上搭建建筑物、铺设水泥路、沥青场地等。期间,2011年9月L与勤益村六队签订《终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上述土地的租赁合同自2011年9月初起终止,被告人L作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未迁出上述土地,仍控制土地的使用权。律师
经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被告人L占用的基本农田合计面积为18839.27平方米(折合约28.3亩);上述区域被建筑物、道路和堆场等覆盖,道路和场地已固结、硬化,混有瓦砾、砖块、砂石等建筑垃圾,并有开挖的池子,农用地表层土壤已经被毁坏,无法正常发挥农用地的作用,农用地自然质量登记经破坏后下降到7级,农用地种植条件已遭严重毁坏。
被告人L接电话通知后到司法机关,但其辩称系合法使用土地,庭审中,被告人L供认实施破坏土地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L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L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L对于破坏农用地的事实基本无异议,提出破坏农用地的面积没有那么多。
辩护人提出,勤益村六队将土地出租给智杰园艺场、远征信鸽公司系违法出租;认定涉案土地的性质系基本农田缺乏依据;认定被告人毁坏土地面积约为28.3亩依据不足。
被告人L接电话通知后至司法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在农用地上搭建建筑物并将部分土地转租给他人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证人L的证言,L陈述先后两次与合庆镇勤益村村委签订协议,租用益华路内的土地共计38.66亩,协议明确该土地系农用土地,只能用于种植或养殖,不可建造房屋;当时签下土地投资时,共有4名股东,分别是我、L、戴甲、张某,股东们都知道土地的用途,我都向他们明确过,也给他们看过合同;签下土地后,我们建造了1000平方米不到的二层建筑,用于养鸽,在门口建造了2间各10平方米的门卫间,铺设了100米长的水泥路,在土地上开挖了一条小河用于养殖鲤鱼,并在土地上种植了苗木;L执意要在该土地上建造浴室对外营业,我反对,为此与L发生矛盾,我退出土地的使用权管理,我退出时,土地上有1栋养鸽建筑、2间门卫室、1条水泥路和L建造的浴室,L又在上述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并转租。
L还陈述当时签订协议时,协议上写明远征信鸽的地块为27.66亩,智杰园艺场的地块面积为11亩,协议上的面积是根据实际的耕地面积计算,低洼地、机耕道路、水渠等都未计算在内,所以远征信鸽的实际占地面积约有31亩左右,智杰园艺场的实际占地面积为14亩左右,智杰园艺场的14亩左右还不包括L填满的河流;经张某、戴甲的同意,我与勤益村村委签订了《终止租赁合同》。
证人戴甲的证言,戴甲陈述L租下土地后,我和L、L、张某4名股东共同投资该片土地,我们在土地上建造了1栋二层的建筑作为养鸽棚,在入口建造了2间门卫室,修建了1条从门卫到养鸽棚的水泥路;L要在土地上建造浴室,我们另外3名股东反对,但L执意进行建造,所以我们3名股东表示退出土地管理,这片土地就由L一个人实际控制管理。
戴甲还陈述,租下土地时,土地上就是耕地和部分河流,我们在建造养鸽棚时,在养鸽棚前用黄沙、铁丝网围了3亩左右的信鸽活动场地,开挖了1条河用于养鱼,这片土地上原来有2条河,1条在我们建造房屋时被填满了,另1条后来也被填满了,我估计是L或石某填满的;我们退出时,土地上有养鸽棚、门卫室、水泥路和L建造的1栋浴室。
证人石某的证言,我与L达成口头协议,L将远征信鸽有限公司的地块内17亩左右的土地转租给我,每年支付给L租金8万元,同时我又向勤益村租下了2.88亩的土地,共管理经营着20亩土地;我和L各自的土地有明确地分界线,远征信鸽地块有1条东西向的水泥路,路南侧是我使用的土地,北侧则是L使用的土地,智杰园艺场的地块全部是L的;L租给我的17亩土地,其中5亩铺设了三合土,是远征信鸽的停车场,我租下土地后,填平了土地上的河塘,之后转租给他人,他人又在土地上搭建房屋建筑,铺设水泥路,使用至今。
证人顾甲的证言,顾甲系地质调查研究院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的技术人员,其陈述我参与对浦东智杰园艺场和远东信鸽有限公司非法用地的土壤检测工作,智杰园艺场已经作为堆场在使用,在土壤上堆物后,表层的土壤无法接受阳光、雨水,就直接毁坏了农用地,园艺场没有堆物的地方也已经混杂了多种污染物质,无法作为农用地来使用;远东信鸽公司的占地案中,那些有顶棚下地土地经过测绘,全部含有污染物质,无法作为农用地使用;顾甲还陈述所有基本农田区域内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和河流水面都是一个有机整体,均属于基本农田范畴。
证人刘甲、刘乙、戴乙、刘丙、余某、周甲、徐甲、周乙、戴丙、洪某、李甲的证言,证人陈述先后与L签订租赁合同,向L租用土地,租金是每亩每年15000元,租用的土地上有1栋70平方米的建筑,有3个房间,可能原来作为门卫室所用,有1条水泥路穿过我们的土地,L事先对土地进行了平整,铺了些渣土,还填平了河道,L没有对我们讲过土地性质,我们也明确问L是否可搭建房屋居住,L表示“可搭建,但不可太高”;我们搭建了临时住房用于居住,空地上用于堆放毛竹。刘甲代表戴乙、刘丙、余某、周甲、徐甲、周乙、戴丙等老乡与L签订租赁合同,向L租用土地5亩;刘乙代表洪某、李甲等老乡及其本人与L签订租赁合同,向L租用土地2亩。
证人齐某的证言,齐某陈述2011年12月,我与冯明友、李建民与L签订协议,向他租用土地2亩,我分到6分地,我在土地上搭建棚子开毛竹片堆场,L没有表示反对。
证人徐乙的证言,徐乙陈述向L租用土地7分,租用的土地部分是用建筑垃圾平整过的,部分是泥地,我在土地上搭建了棚子用于开毛竹片堆场。
证人陈某、李乙的证言,证人陈述先后向L租用土地5亩多,租用土地时明确告诉L要在土地上搭建房屋居住,L表示同意;我们租下的土地上有1栋占地约为500多平方米的二层建筑,另有1条200米长宽2米多的水泥路自门卫室通到该建筑门前,我们在租赁的土地上铺设水泥地平,建造了简易房屋用于居住。其中,陈某租用土地4亩,每年向L支付租金5万多,李乙租用土地1亩多,每年向L支付租金3万元。
证人龚某的证言,龚某与L签订租赁协议,向L租赁土地3.3亩,5年租期,现在已是第二个5年合同,租金为1.2万元每年,我租地是堆放机械设备,我用石子等建筑材料对土地进行平整,建造了3间150平方米左右的平房。
证人魏某的证言,魏某陈述向L租用土地,土地上占地400平方米的养鸽棚和1条6米宽、20米长的道路,租金每年25000元,至今我已向L支付了3年的租金;租下土地后,我填平修正了那条泥马路并铺上沥青,在路左侧建起围墙,在鸽棚北面修了小路,建造了厕所。
租赁土地协议书2份,证实L先后向勤益村六队租赁农用地共计38.66亩,协议约定所租赁的土地只能用作种植、养殖。
董事会决议、终止租赁合同,证实L与勤益村六队签订合同,与勤益村六队终止土地租赁关系。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出具的违法用地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征询表,证实用地单位为浦东智杰园艺场、上海远征信鸽有限公司、用地面积为33341.27平方米的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且两个项目都位于基本农田范围内。
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关于合庆镇勤益村村民L非法占用耕地及擅自填河并违法转租事件的情况报告》、勤益村六队出具的《关于勤益六队原智杰园艺场、远征信鸽有限公司租赁土地使用情况汇报》、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动态巡查项目现场踏勘情况表,证实被告人L等人向勤益村六队租赁农用地,在土地上擅自搭建建筑物、填埋河流,并将部分土地转租给他人,不断改变土地的原有用途,将大部分土地变成房屋及堆场等。
城管合庆分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停止违法建筑告知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至上述土地制止违章搭建,并要求被告人L恢复被填埋的河道原状。
被告人L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律师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相关证据,作如下评判:第关于被告人占用土地的性质,我国法律对土地性质有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通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本案中,国家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明确被告人L经营的土地项目位于基本农田范围内,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告人占用的土地性质系“农用地”。
第关于被告人占用农地的面积,地籍事务中心出具的现场勘测报告书及平面示意图已明确被告人L经营的土地项目所占区域农用地被毁坏的面积,该报告系国家有权机构作出,报告所记载的土地状况、占用情况与相关租赁户的证言及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基本符合,予以采信。第本案勤益村六队出租土地行为是否违法,不能改变被告人占地行为的非法属性。
被告人L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其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在农用地违法搭建建筑物等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L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5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