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R与制衣厂的W签订合作协议,并由W的妻子E从青浦区重固镇毛家角村租赁鱼塘12亩。后被告人R在明知鱼塘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下,仍与基础工程公司签订协议,并将鱼塘用碎石等建筑废料填平后,出租给该公司用于堆放工程设备,致使上述农用地被破坏。
经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检测中心检测,整个区域农用地种植条件已遭严重毁坏,无法正常发挥农用地的作用,自然质量等级经鉴定已下降至7等,整个区域农用地合计毁坏面积为9,076.12平方米(折合13.60亩)。
另查明,被告人R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R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的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R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土地资源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R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青刑初字第1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