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Z成立工贸公司,在租赁取得的浦东新区航头镇果园村20组的农用地上建造房屋、水泥场地等建筑。经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该区域总占地面积8590.82m2,被建筑物和水泥覆盖的农用地表层土壤已经完全硬化;被碎石覆盖的农用地土壤质地和物理结构被破坏,无法正常发挥农用地的作用,农用地种植条件已遭严重破坏,合计毁坏面积8392.05m2(约12.88亩)。
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工贸公司退还非法占有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工贸公司在缴付罚款后,未归还土地恢复原状。律师
被告人Z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Z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Z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Z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55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