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C伙同V(已判刑)租用位于闵行区南侧至某河北侧,与嘉定区交界处的农耕地,在未经土地及规划等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非法建房、沙石铺平。经有关部门现场勘验,其破坏农用地面积29,000余平方米(约40余亩),该区域的农用地种植条件已遭严重破坏,自然质量等级由l5级降至7级。
被告人C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甲、汤乙、郁某、周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V的供述,涉案土地的有偿使用合同、承诺书及对涉案土地处置的情况报告,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检查告知单及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地籍事务中心出具的土地案件现场勘测报告书、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分析检测报告、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征询表、关于V非法破坏农用地面积的情况说明等。
被告人C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计40余亩,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C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C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5)闵刑初字第6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