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租赁了位于闵行区×镇×村×路×号处约×亩农耕地,后擅自改变土地适用性质,在农耕地上非法铺设水泥道路、进行房屋、大棚及附属设施建设,并将相关土地及建筑物分别出租。经有关部门现场勘测,其破坏农用地面积9,300余平方米(约14亩),土地自然质量等级从15级降至7级。
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甲、沈某、杨乙、姚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地籍事务中心出具的土地案件现场勘测报告书、违法用地勘测调查平面示意图,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分析检测报告,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征询表等,相关土地租赁协议书、房屋、彩钢大棚、塑料大棚及附属设施使用权转让合同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共计14余亩,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等为由,请求对王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5)闵刑初字第18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