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向闵行区×委员会租赁×镇×路×号×村一块面积约22.6亩的一般农用地用于绿化、园艺。被告人蔡某在上述地块上打地基,准备建造房屋,后因村民反对并经村干部阻止而未果。
被告人蔡某将上述地块转租给被告人陈某,且在双方均明确该地块为农用地性质的情况下,仍将该地块用作机械设备堆场。被告人陈某将该地块再次转租给车某、蒲某,后者在该地块上非法建房、从事混凝土碎石加工、堆放。
经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该地块被建筑物、地磅和水泥覆盖的农用地表土层已经硬化;被碎石覆盖的农用地表土层土壤质地发生改变,物理结构被破坏。这些区域农用地种植条件已遭严重毁坏,无法正常发挥农用地的作用。合计毁坏面积为15960.26平方米。土地自然质量等级由原来的15等下降至7等。
被告人蔡某、陈某经民警口头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蔡某、陈某结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农土地用途,共计1.5万余平方米,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蔡某具有自首情节等为由,请求对蔡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5)闵刑初字第21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