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5年7月2日23时20分许,在长江西路X室其暂住处,以200元的价格将0.9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胡某,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金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前科资料及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袁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9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袁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2015)宝刑初字第1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