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自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6日下午,姚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叶某购买毒品。当日18时许,叶某至嘉定区清河路、幼学弄路口姚某车上,将重0.68克冰毒1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姚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毒品、毒资等被缴获。经检验,缴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称重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照片,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的通话记录、检验报告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0.6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叶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嘉刑初字第1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