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士清经事先电话联系,至金钱公路国隆大酒店门口处,欲以500元的价格将1包重为0.88克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袁某,尚未交易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上述冰毒。被告人王士清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士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李某、施某、高某的证言,通话记录单,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王士清的前科劣迹材料、就诊记录等证据证实。律师
本被告人王士清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士清已着手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士清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士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