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2013年6月因吸毒被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依法逮捕;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周某(另处)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购买毒品。
当日,杜某至普陀区长寿路、西康路工商银行门口,将重1.94克毒品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毒品、毒资等被缴获。经检验,缴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已由公安机关收缴。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称重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照片,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的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杜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1.9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杜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杜某有劣迹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4)嘉刑初字第1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