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6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闸北区西藏北路、海宁路路口,将净重0.52克的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丁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丁某、张某的证言,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以及拍摄的毒品、毒资照片,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予以没收。(2014)闸刑初字第1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