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5日0时49分许,购毒人员黄某通过短信联系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潘某购买1克“冰毒”,双方约定在被告人潘某的住处闸北区中兴路X弄X号X室交易毒品。当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在上述地点将1.02克甲基苯丙胺按约定价格出售给黄某后,被民警人赃俱获。民警又在被告人潘某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0.27克。
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萧某、周某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案发现场及查获的毒品、毒资的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查获的甲基苯丙胺0.27克,应一并计入贩毒数量。被告人潘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千元;缴获的毒品、毒资应予没收。(2015)杨刑初字第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