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4日15时40分许,徐某在普陀区新村路403号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违法人员张某,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一包毒品净重0.67克,另外从被告人徐某身上还查获三包毒品净重2.3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夏某、顾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照片,毒品毒资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没收。(2015)普刑初字第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