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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冰毒2.25克得款一千元,获刑九个月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丰到庭参加诉讼。

2013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田丰经与张某事先商定,至约定的交易地点杨浦区控江路某号门口处,将1包甲基苯丙胺计2.25克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后,被民警人赃俱获。

被告人田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谢某、柳某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沪毒检字[2013]第4231号《检验报告》,被告人田丰的供述及对交易地点、查获的毒品和毒资的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田丰贩卖甲基苯丙胺2.2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对被告人田丰予以惩处。被告人田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田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丰的犯罪事实、情节、毒品已被缴获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千元;查获的毒资应予追缴,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2013)杨刑初字第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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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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