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经事先联系,在金山卫镇御景龙庭185号某室,将约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叶某。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证人叶某、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李某证言,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进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宣判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金刑初字第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