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起公诉。本案经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管辖。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于2014年7月19日11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至西藏北路、南山路附近,以210元的价格将三根白色粉末状毒品贩卖给曹某,双方成交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经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曹某的0.39克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刘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相关照片及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
被告人余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