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某经事先电话联系,至南桥镇古华南区某号西侧弄堂口,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张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及其与被告人杜某的通话记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前科材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杜某明知是毒品仍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