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礼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提起公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管辖。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8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婷婷,被告人陈礼健及其辩护人朱麟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下旬至2014年7月3日间,被告人陈礼健先后三次在闵行区华中路华新港桥处,以每包350元的价格将3包海洛因贩卖给张某。
2014年7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陈礼健经电话联系后,又至上址,以相同价格将1包海洛因贩卖给张某,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礼健抓获,并当场缴获其在逃跑过程中丢弃的海洛因1包。经检验,上述2包海洛因净重1.91克。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礼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倪某、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陈礼健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礼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礼健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礼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礼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缴纳。)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