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经事先通过手机联系约定后,于2014年9月11日20时30分许,至四川北路、溧阳路路口,欲将7根褐色烟丝以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另处)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王某的1.97克褐色烟丝中检出大麻成分。上述毒品已由公安局缉毒处收缴。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孔某的证言,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拍摄的赃证照片及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七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缴纳。)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