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经事先通过手机联系约定后,于2014年8月21日0时许,至四川北路某号某酒店418房间内,将1小包大麻(重7.81克)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李某的7.81克棕褐色烟丝中检出大麻成分。上述毒品已由公安局缉毒处收缴。
当日,被告人张某检举揭发并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1名毒品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石某、孔某的证言,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被告人张某的立功材料、拍摄的赃证照片及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并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八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缴纳。)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