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经事先联系,至闵行区某路某桥下小路上,以450元的价格将一包重1.8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黄甲,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甲、黄乙、郑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谢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计甲基苯丙胺1.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缴获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