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经与购毒人员林某电话联系后,至闸北区海宁路、热河路路口,将0.99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成交后被民警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尼某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案发现场及查获的毒品、毒资的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缴纳。)缴获的毒品、毒资应予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