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其朋友(绰号“某”)与杨某电话联系,至虹口区保定路长阳路路口处,以10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粉末贩卖给杨某(另案处理),双方成交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杨某的0.15克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金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及缴获赃物拍摄的照片,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律师
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及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