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联系,至虹口区东余杭路、安国路路口处,以25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晶体贩卖给彭某(另案处理),双方成交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彭某的0.90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唐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及缴获赃物拍摄的照片,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董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及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