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莫某经电话联系,在闸北区中华新路某弄某号一楼的一房间内,将两小包共重0.21克的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莫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浦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毒资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照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虹口区、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莫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莫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莫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同时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莫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查缴的毒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