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阿依某在中兴路、育婴堂路附近,将1小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碎块及粉末,以100元价格贩卖给周甲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白色碎块及粉末净重0.23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阿依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依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周甲、周乙、程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阿依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阿依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依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阿依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查缴的毒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