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被告人在弄堂内向吸毒人员贩卖2克不到的冰毒,构成贩卖毒品罪,量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罚金2000元。
被告人胥某和购买毒品的他人约定,向他人销售冰毒。被告人将1.96克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装入粉红色蛋形塑料盒内,在一条弄堂内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双方成交后正准备离开,被埋伏的警察抓获。查获上述赌资和毒品。
经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杨某处查获的1.96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对于贩毒过程和事实,被告人没有异议,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律师
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起诉被告人,出示了证人杨某、张某、赵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相关照片,毒品检验中心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处罚。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96克,根据上海法院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第十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根据胥某贩卖的毒品的数量和案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