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出售0.9克毒品获400元,贩卖毒品罪判拘役五个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费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向他人贩卖毒品。2014年4月11日零时40分许,被告人费某在宝山区场中路某号绿营宾馆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周某提供的0.9克毒品甲甲基苯(毒品)丙胺贩卖给彭某时,被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局宝山分局祁连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费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费某结伙他人贩卖甲基苯(毒品)丙胺0.9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386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