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4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在宝山区真金路某号翠林时尚酒店二楼消防通道内,将4包毒品(其中3包重2.16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毒品)丙胺成分;1包重1克,经鉴定含有大麻成分)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陶某,当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吴某走出宾馆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还从被告人吴某随身包内查获1包1.02克毒品(经鉴定含有甲基苯(毒品)丙胺成分)。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孟某、唐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华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吴某贩卖甲基苯(毒品)丙胺3.18克、大麻1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没收。(2014)宝刑初字第13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