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A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5月13日13时许,购毒人员高某与被告人周A约定交易毒品。当日15时许,被告人周A在隆昌路、长阳路口将甲基苯(毒品)丙胺2.91克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高某,被民警人赃俱获。民警从周A身上还查获甲基苯(毒品)丙胺2.3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李某、倪某、秦某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毒品、毒资及贩毒现场的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被告人周A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周A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A能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提请对被告人周A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A贩卖甲基苯(毒品)丙胺5.2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周A予以惩处。被告人周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四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应予没收。(2014)杨刑初字第7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