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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运输毒品罪290克判14年

陕西省铜鼓县范某携带294.91克甲基(毒品)苯丙胺从江苏省苏州市搭乘一辆出租车抵达上海,在某停车场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出租车后排座位的白色塑料袋内的面包中查获了毒品。范某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逮捕。

案件相关的证据有:查获的毒品等物证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出租车发票,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范某的供述等证据。范某提出公安人员未当其面搜查其携带的物品,搜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称不明知所携物品内有毒品。律师

关于范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毒品,法院认为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将范某控制住,出租车司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可以证实。证人出租车司机周某的询问笔录称范某上车后将随身衣物放置在车后排座位上,公安人员前来将范某控制住,并当着证人周某和一名停车场保安人员的面从范某放在车后排座位上的白色塑料袋内的面包中查获两包白色晶体,这两包物品系范某带上车。塑料袋内的面包中的晶体系毒品。

这些证据推定范某明知是毒品,租用出租车把毒品从江苏省苏州市运至,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由于没有证据怎么范某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故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关于本案没有定范某为贩卖毒品类犯罪,是由于范某本人并不承认有贩卖的故意,也没有发生买卖的行为,故而不能定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过其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了一定的金额,从一地运输到另外一地,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特征,运输毒品罪的量刑显然比贩卖毒品犯罪轻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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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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