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犯贩卖毒品罪,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季某及其辩护人任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季某在松汇中路蒋泾桥西南侧桥下,将0.94克白色晶体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苏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季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上述毒品已被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宋某的证言,通话录音,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律师
被告人季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
根据被告人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