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接购毒人员陆某求购冰毒的电话后,双方约定在杨浦区某房屋内陆某家中交易。当日,张某携带冰毒2.05克至交易地点后被民警人赃俱获。
杨浦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王某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毒品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张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律师
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予以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张某有检举揭发表现等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