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男系奉贤区本地人,曾应毒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出狱之后,公安机关发现马男仍有贩卖毒品的表象。2013年某月,马男与买家汤某通过电话联系,于奉贤区某处先向汤某收取毒资500元,然后至他处狗的0.39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并去除0.11克留供自身吸食。当晚9点,再将剩余的0.28克冰毒出售给汤某时,被早已守候多时的民警抓获,涉案冰毒也被全部查获。
奉贤区公诉机关以马男触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汤某、庄某、高某的证言,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冰毒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辨认笔录、通信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男无异议。律师
贩卖毒品罪是故意犯罪,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犯罪是八大恶性犯罪之一,因此只要行为人精神正常并且年满14周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依据行为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和种类,本案中行为人贩卖的为甲基苯丙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男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男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