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对云南昆明飞往上海的旅客姚小姐托运的行李箱进行检查时,从行李箱的夹层里查获了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姚小姐称,他的朋友邵先生让她帮忙带一只空的旅行箱到上海,并出钱让她买了机票还还答应事后给她两万元的报酬,她称自己不知道所携带的行李箱中有毒品,本身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那么被告人刘小姐真的不知道所携带的行李箱中藏有毒品吗?姚小姐之前在KTV工作,在应酬期间认识了客户邵先生,并且和他非常合得来。邵先生走绰但但不像是有正规的工作,后来姚小姐要去云南旅游,他的客户少先生获悉后,就要求帮忙携带一只空旅行箱。
作为一名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请携带一支空的旅行箱,就可以获得2万元的报酬而而且还能获得路费,没有意识到所携带的行李箱中藏有违禁物品,非常不合理。可此可以推定了小姐对行李箱里的毒品,明知且有运输的故意。比如说在被告人租住的房间里查获海洛因数千克被而被告人则保持缄默,对于被告人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贩卖毒品则需要进行推定。不品不是一般的货物,既不能吃又不能用,也不能合法转让谁持有大量的毒品是为了做什么呢?如果是非法持有毒品显然不合情理,显然是为了贩卖毒品。
事实推定,“法律推定”的对称。是指根据已经证实的事实,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诉讼中确定案情的一种方法。事实上的推定不是基于法律规定,也不是根据证据所进行的逻辑推理,而是基于经验法则或自然法则所作的推断,是运用间接证据的一种特定的和经常的形式。律师
嫌疑人被告人,很少承认不利于自己的主观方面,往往不承认或者避重就轻,主观方面不能以当事人所承认为标准,否则的话会导致被告人承认的情况下被判处重刑,对于坚决否认的被告人只能适用轻刑,或者作出无罪处理的情况出现,这样显然显失公平,极大影响对犯罪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因此在案件中,不可避免的用到事实推定。
中国台湾地区学者李学灯先生认为,为了避免混淆,法律上的推定应称为推定或假定,而事实上的推定应称之为推论。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教授甚至认为,事实推定不属于证明责任规则,而归属于证明评价领域,它要么是一些特别强烈的生活经验规则,这时它就是表见证明;而在通常情况下,它只是一般之情势。在这两方面,事实推定作为一个法律现象它纯属多余。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边或住处查获毒品后,当事人往往变成对查获的东西,并不知道是毒品,如何证明当事人具有明智的主观心态,是在查毒品案件时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就本案来说,王小姐收两万块钱以及路费,仅仅为他人带一个空的行李箱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故而推定认为其知道自己的行李箱中藏有毒品。
所以基础事实与推定的事实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概然性极低,适时推进形成是主观臆断的结果很很难为当事人所接受,更谈不上被告人认罪服判。在一个案件中只只能推荐一次,否则会扩大结论的不确定性。病本身为高度,盖然性行为,假如事实推定可靠性为90%,经过两次推进,其可靠性将大幅度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