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和销售者之间有居间介绍人存在,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需要区别居间介绍对象的不同作出不同解释:
(1)如果是为走私、贩卖等毒品犯罪同时介绍买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的,应当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如果为卖出方推销毒品、介绍买主的,不论是否牟利,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律师
如果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买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代买者以在牟利为目的,相当于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赚取中间差价,符合贩卖毒品的犯罪构成,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代买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也没有为出卖方推销毒品,介绍买主的意思表示,不具备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有的甚至是拿了吸毒者的钱款前去购买,所以不能与贩卖毒品者形成共犯。代买的数量未达到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犯罪数量的,不以犯罪论处;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犯罪数量标准的,托购者、代买者均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者和代购者共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者是直接持有,代购者是间接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