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铤而走险为他人携带毒品入境犯走私毒品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家权犯走私毒品罪,被告人杨家权乘坐航班从巴西圣保罗出发,经新加坡转机后,乘坐航班中午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杨家权携带入境的黑色手拎包通过X光机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大量可疑物品,遂进行开箱检查。关关员在上述黑色拎包中查获塑料管290管,均内装有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品,随后接警而来的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杨家权抓获。

经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品中均检出可卡因成分,共净重10,076.28克。上述毒品现均已被公安局缉毒处依法收缴。到案后,杨某始终供称其一直以为涉案黑色拎包内装的是钻石。

据杨家权述说,5年前,杨某在酒吧认识了一名酒吧服务员。案发前杨某接到酒吧服务员的电话,在电话中对方安排杨某去巴西和人交接,从此人那里取一个内装钻石的黑色拎包,拿到包之后再带入我国境内,“啊森”承诺事成后给杨某7万元港币的报酬。当时杨某欠了银行17万港币的债务,正愁无法还款,故在接到电话后便答应了。律师

在酒吧服务员的指引下,杨某赴巴西圣保罗一家茶餐厅找到了接头人,拿到了黑色拎包。飞抵上海机场后被查获携带有大量毒品。杨某帮助携带装有所谓“钻石”的黑色手拎包入境可获取7万港币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的报酬;杨某的行程均经过周密计划,且每次与指使人聊天后都会删除聊天记录;杨某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而对上述情形杨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在包内塑料管和其他物品上均未检出杨某的DNA,表明其未曾接触过拎包内的涉案毒品。杨某受人指使为他人将毒品携运入境的事实证据确实,虽指使者未归案,仍可依法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杨家权明知是毒品可卡因仍非法携带入境,数量达10,076.28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杨家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家权称其系受人指使携带拎包入境,不知包内藏有毒品,以为包内物品是钻石等非法物品,请求法庭从宽处罚。杨家权系为他人走私毒品、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本案毒品未流向社会等情形,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杨家权明知是毒品仍受他人指使非法携带入境,毒品可卡因数量达10,076.28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杨家权到案后始终供称其为获取7万元港币的高额报酬,受香港男子指使前往巴西圣保罗拿取钻石后带入我国境内。杨家权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其交接物品的方式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依法应当认定其明知所携带、运输的物品是毒品。杨家权关于其受人指使将毒品携运入境的一贯供述,得到其手机内相关聊天记录的印证,在被查获时其没有拎包的钥匙,在包内塑料管和其他物品上均未检出杨家权的DNA,表明其未曾接触过拎包内的涉案毒品。杨家权受人指使为他人将毒品携运入境的事实证据确实,虽指使者未归案,仍可依法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可卡因50克以上;”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查获的毒品,扣押在案的手机、拎包、美元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2016)沪03刑初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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