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乙经事先约定与颜某(另行处理)交易毒品。周乙驾驶一辆牌号为沪KR某的轿车至淮海中路马当路处,颜某上车后,周乙即将2包白色粉末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颜某。
当周乙驾车行至黄陂南路近人民大道时,两人被民警人赃俱获,并在周乙车上另查获1包白色粉末。经检验鉴定,送检颜某的2包白色粉末共计净重0.35克,送检周乙的1包白色粉末净重0.12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颜某、王某、张某的证言及颜某的辨认笔录;涉案毒品、毒资照片;公安机关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周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周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2014)黄浦刑初字第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