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中兴路、中华新路侦办案件时,抓获被告人米热某某·吐某和穆某·艾某(另案处理)。公安人员在带离被告人米热某某·吐某时,被告人米热某某·吐某将随身携带的1包物品扔在民警车后排座位上,后被民警查获内有白色块状物3包。
案发后,经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米热某某·吐某的3包白色块状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分别为20.17克、3.99克、3.10克。律师
被告人米热某某·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公安局虹口分局拍摄的缴获毒品的照片、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
被告人米热某某·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到案后,被告人米热某某·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米热某某·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虹刑初字第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