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民警根据匿名举报至杨浦区国权路某弄某号某室被告人董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当场从卧室床头柜里查获铁盒一只,内有甲基苯丙胺9.7克,从床上一铁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0.3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葛某、王某、万某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现场及查获的毒品的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董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依法惩处。律师
被告人董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0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董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缴纳。)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