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根据匿名举报在虹口区保定路唐山路附近将被告人夏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夏某的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5.7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潘某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现场及查获的毒品的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夏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夏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夏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惩处。律师
被告人夏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7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夏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夏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缴纳。)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