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事先通过电话及短信与吸毒人员赵某联系,随身携带15克冰毒前往赵甲住处,后在普陀区某楼道内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上述毒品。归案后,徐某如实供述携带毒品事实。
浦东新区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赵甲、金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徐某与证人赵甲的移动电话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的到案情况、户籍资料足以认定。
被告人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涉案的毒品被扣缴,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律师
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