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晚上,公安人员在闵行区某路口巡逻时抓获被告人杨某,并在其身上当场查获白色晶体2包。经检验,上述2包白色晶体净重11.85克,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查获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及收缴。
闵行区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朱某的证言,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即使没有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光持有毒品的行为达到法定的数量也构成犯罪,因其违反了国家相关禁止任何人非法只有毒品的规定。
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8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