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男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自己交待了在他住处的卧室大衣橱柜上藏匿了11.48冰毒,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由于他持有的毒品数量超过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起刑标准,故而被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
之前被告人有多次刑事犯罪和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200因犯抢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属于累犯,应该从重处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律师
公诉机关提供了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和多次吸毒劳教的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和收缴毒品专用收据作为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故而处以非法持有非法毒品罪。
关于被告人的量刑,被告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试行)》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的规定,在第十九条中有相应的参考标准:“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合被告人一贯的表现和累犯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