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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犯罪对象为毒品,即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所谓一定数量,是指《刑法》规定的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数量较大的其他毒品。

所谓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而持有、占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非法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并非一持有就构成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行为对于毒品的来源并无特殊要求,至于是自己购买的,还是别人赠送的,盗窃、抢劫等手段取得的,还是捡到的,在所不论,也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不包括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持有的毒品或者帮他人窝藏的毒品。律师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或者是为他人窝藏毒品的,应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者窝藏毒品罪,而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又拒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时,才以该罪定罪处罚。

本罪其实是一种补漏之罪,系模糊性犯罪构成,立法者主要是为了防止那些持有毒品行为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犯罪有关的人,仅仅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而逃避处罚。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不论其国籍和职业。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非法持有毒品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只能责令其交出或者收缴其非法持有的毒品,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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