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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纯度70%的毒品一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十四年

2014年5月8日22时15分许,民警接报在虹口区大连西路975弄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郑J,从郑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夹层内查获白色晶体5包。经鉴定,白色晶体5包计净重500.03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0.40%。

被告人郑J及其指定辩护人马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及被告人郑J在持有人处签名的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经被告人郑J确认的查获地点和毒品的照片,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沪毒检字[2014]第2119号《检验报告》,证人戴某、潘某的证言,被告人郑J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郑J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郑J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J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J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0.0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郑J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J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郑J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J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到案后有检举揭发行为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J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二万八千元;查获的毒品均予以没收。(2014)杨刑初字第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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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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