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8日1时许,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接线索至黄浦区盛家街X号被告人唐X住处,将唐X抓获,并当场从其家中查获五包塑料胶带包装的白色块状物、一包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及一包铝箔包装的白色粉末。
经鉴定,送检被告人唐X持有的一包白色晶体净重0.2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被告人唐X持有的1包白色粉末净重0.25克、五包白色块状物净重14.39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律师
被告人唐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检验报告,尿液检验报告,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及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唐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达十克以上,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唐X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4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