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范Y将其购买的毒品冰毒藏匿于随身携带黄色背包中。2014年4月16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浦东新区巨峰路X号楼下抓获被告人范Y,并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毒品冰毒共计22.38克。
经鉴定,送检范Y的22.38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被告人范Y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范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庄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有关的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范Y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2.3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范Y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两罪并罚。律师
被告人范Y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范Y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范Y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Y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四千元,连同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13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范Y犯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六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4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