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叶B携带9小包白色晶体、3小包黄色晶体至闵行区莘朱路2111弄门前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至此的民警盘查,后民警当场从其背包内查获上述晶体。
经鉴定,上述晶体净重32.9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叶B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涉案毒品被依法收缴。
被告人叶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石某、王甲的证言,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叶B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2.9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叶B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B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B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依照《》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B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2014)闵刑初字第2344号